“买门锁房”向开发商讨说法 错误维权为法律所不容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姜志刚 发布时间:2014-09-11 17: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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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购房后发现开发商存在不公行为,于是买防盗门将其他业主的房屋锁住以要求开发商退款。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构成侵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防盗门。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是一个体工商户。2004年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店面和住房各一套,钟某付清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交付了房屋。几年后,钟某偶然得知,购买自己隔壁店面的业主在购房时得了很多折扣,钟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找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希望其退回部分购房款。但该公司并没有退款的意思。交涉无果后,钟某索性购买了一扇防盗门将自己楼上的一套住房锁住,以此逼迫开发公司退款。然而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将被锁住房卖给了另一业主李某。李某多次与钟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不通过正当途径与开发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而采用锁门的方式来维权,显然是非法的,并且已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