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调查与思考——以全市两级法院五年数据为分析样本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9-07 0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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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概念厘定: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2、基本情况:近五年(2009-2013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64件,经审查准予执行1964件,准予执行率100%,执结1931件,执结率98.32%。(详见表1-1、表1-3)从法院分布看,县法院共受理966件,区法院共受理945件,市中院共受理53件(需要说明的是:自2011年始,市中院不再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全部在县、区法院受理)。从年份分布看,2009年321件,2010年229件,2011年322件,2012年329件,2013年763件。从申请执行人的部门分布或案件来源看,卫生部门36件,城管部门88件,国土部门17件,劳动保障部门194件,计生部门1545件,公路部门2件,工商部门10件,质监部门24件,环保部门34件,公安部门14件。(详见表1-2)
表1—1 近五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年份分布表 单位:件
年份 县法院 区法院 市中院 合计 年均
2009 210 83 28 321 107
2010 131 73 25 229 76.33
2011 213 109 0 322 107.33
2012 131 198 0 329 109.67
2013 281 482 0 763 254.33
合计 966 945 53 1964 392.8
年均 193.2 189 10.6 392.8 130.93
表1-2 近五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类型年份分布表 单位:件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合计
卫生 27 5 0 1 3 36
城管 2 20 36 19 11 88
国土 15 2 0 0 0 17
劳动 96 49 39 3 7 194
计生 163 149 231 296 706 1545
公路 0 0 2 0 0 2
工商 1 4 1 2 2 10
质监 16 0 0 7 1 24
环保 1 0 0 0 33 34
公安 0 0 13 1 0 14
合计 321 229 322 329 763 1964
表1-3 近五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结案分布表 单位:件
受案数 准予执行数 准予执行率 执结数 执结率
2009 321 321 100% 288 89.72%
2010 229 229 100% 229 100%
2011 322 322 100% 322 100%
2012 329 329 100% 329 100%
2013 763 763 100% 763 100%
二、特点分析
1、总量不断增大,办案压力逐年加大。从受案走势看,全市两级法院非诉执行案件数呈现平稳但逐步增长的态势,尤其是2013年出现井喷,高达763件。从横向比较看,行政庭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年均数高达392件,远高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年均50件的总量。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案总量大,牵扯了行政审判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部分法官只能经常加班加点,甚至周某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非诉执行案件卷宗整理和装订上,影响法官的正常休息。此外,因受案数较大,容易牵扯行政庭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行政庭法官无法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基层法院审查非诉执行的案件期限为5日,进一步激化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办案周期较短,任务较重。
2、全市法院所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呈现分布多元但又高度集中的趋势。由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广泛分布在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和城管等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环保部门申请执行征收排污费,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执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等。但与此同时,非诉执行案件又呈现高度集中于计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缴社会抚养费上。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1964件,但仅计生部门申请征缴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案件就有1545件,占比高达78.67%。计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不仅绝对数增长较快,而且所占比例亦在不断攀升。以2013年为例,计生部门征缴社会抚养费案件就高达707件,占比达92.54%,行政法官协助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难度和压力均在逐年加大。
3、执结率和执结效果有待提升。从执结率上看,全市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较高,达98.32%。但仍然存在部分未执结的案件,且在已执结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因被申请执行人执行能力有限或下落不明等而导致只能以终结执行结案。少部分案件未能执结,主要是个别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缺乏了解和一些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怠于执行。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往往认为就是法院的事,向法院一推了事,没有责任意识。实际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不是任何案件到法院就能执行完毕,有些案件在客观上是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有些案件执行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有一定的技术性要求,光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有些案件没有行政机关的配合案件是无法执行。一些申请机关则过分依赖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管案件是否属于硬骨头,比如一些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往往家徒四壁,执行能力较差,且对立情绪大,执行不到位,申请机关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行人员。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方能从容应对日益增长的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妥善开展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既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亦是人民法院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错误行政的重要措施和渠道。鉴于目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处于逐年攀升的上升态势,有必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包括行政法官的足额配备以确保立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吸收部分法警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招聘聘用制人员从事执行案件整理、装订等司法辅助工作,以确保行政审判法官将精力主要集中于案件的审查、财产的查封和扣押,以缓解非诉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
2、建立健全协同执行制度和执行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完善协同执行制度,强化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等申请执行人的支持与帮助。协同执行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难度大、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配备协同执行的专业人员,为了使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发出《协同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法院书面提供协同执行专业人员、设备工具、技术力量等执行预案,逾期不报送,法院将依法对案件程序终结的制度。行政机关协同执行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协同执行意识,避免将一些客观上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推进法院执行,使法院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执结率和执行效果。与此同时,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中还应当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召开执行工作协调、调度会,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商讨化解执行难问题,以切实推进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3、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制度,发送司法建议书,促非诉执行工作规范。司法建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又无权处理或不宜处理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的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司法建议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延伸,是非诉执行工作的有力推手。人民法院在非诉案件执行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制度的意义和功用,针对不属于法院职权的事宜,但可以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其补正、完善或事前预防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具体到非诉执行工作,在发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材料不全、行政文书不规范等普遍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发送司法建议书,以督促其整改,纠正行政机关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