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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再审审查案件“查而不再审”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4-09-05 15:49:21 打印 字号: | |
  除检察院抗诉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外,目前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本院院长指令复查(下称再审审查)两种形式,后两种形式需要立案庭进行复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2012年,立案庭共受理当事人申请和本院指令复查案件共15件,共中撤回申请1件,再审1件,驳回13件;2013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请和本院指令复查案件共37件,共中撤回申请1件,再审5件,驳回31件;2014年1-8月份已审结当事人申请和本院指令复查案件14件,其中再审1件,驳回13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再审审查的案件不少,启动再审的案件很少,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无论有理无理,当事人只要败诉就往往要求法院再审。再审复查程序无需收取诉讼费,部分再审申请人有滥用申请再审权利的嫌疑,即使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不存在问题,再审申请人无任何新的理由或证据,多是照抄一、二审的诉讼理由或者二诉的上诉状内容要求法院再审。

  二是再审审查标准难统一。合议庭成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理解,也易造成当事人想要对案件进行再审。法官由于年龄差异、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的不同,在对同一案件时可能会对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原审裁判是否合法及是否需要再审认知不一,再审审查标准难统一。

  三是一些案件程序上略有瑕疵,易引发申请再审。基层法院法院因案多人少,在一些案件处理上会出现一些小瑕疵,如移送上诉案卷不及时,有些上诉状没有标注上诉时间,更换合议庭成员时没有办理告知手续、非判决主文上出现出现个别错别字、审限内办结不了案件申请延期等,这些问题都让败诉方心里产生不适,从而申请再审。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对申请再审案件,若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不应再收取费用,若申请人照搬原一、二审理由,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时应相应的收取诉讼费用。二是出台相关规定,细化和统一再审审查标准,强化再审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确实努力做到同案同判,同错同再审。三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指导,通过调研出台地区性统一的审判指导意见,对于一审法院裁判中的程序瑕疵和文书瑕疵,二审裁判文书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交代,通过强化文书说理,细化论证,让当事人输得清楚,赢得明白,以提升法院文书的既判力和公信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