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铁门不慎摔伤 告单位要求赔偿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红明 发布时间:2014-09-05 1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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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9月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翻小区铁门摔落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某人民币10443.5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晚上凌晨12时40分许,原告从万载县茵果桥工地回来时忘记了带锁匙,加上家里妻子带着一个二岁的小孩,不便叫妻子下来开交通运输局大院的门,原告就叫被告的门卫开门,门卫坚决不开门并说被告规定死了晚上超过10时半就不开门。原告只好翻铁门进去,当翻过去快下去时,大门的一片门合页突然脱落倒下约45度,因铁门上了锁,铁门倒至45度时又反弹回到了原位,原告从铁门摔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叫门卫,门卫听到原告受伤仍然不起来,后原告打电话叫妻子和朋友送到新余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16790.25元,社会保险报销8232.4元,原告自己承担8557.85元。经医院出院诊断:右腿跟骨粉碎性骨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爬铁门过程存在危险,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90%)。被告明知大院铁门存在安全隐患不进行维修,被告作为小区铁门管理人员既未及时维修亦未阻止原告攀爬,未尽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0%)。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