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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根香烟酿车祸 车损人亡担刑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鄢平花  发布时间:2014-09-04 10:31:4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货车司机邹平在驾驶过程中,接后排乘坐人员递过来的香烟,结果与对面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侧翻,一人死亡。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邹平犯交通肇事罪,叛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邹平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西往东直行通过罗姚公路罗坊大桥南端十字路口时,因与后排乘坐人员接递香烟未安全行驶且会车时未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侧翻入水沟,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系因窒息死亡,被告人邹平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邹平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47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邹平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司机朋友们,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切莫大意,您的大意夺去的是健康和生命,给他人甚至自己的家庭带来灾难,要担负的不只是金钱上的损失,更要承受精神上的愧疚,还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同时,法官也提示车上乘坐人员安全乘车,不要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并提醒司机遵守交通规则。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