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因房上公堂 法官凭据评断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彭卿 发布时间:2014-08-28 14: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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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起诉父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父亲赔偿给女儿财产损失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李某的母亲与李某父亲李某某即本案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李某某单位集资的商品房户名写原告李某。后李某某将该套集资房在单位内网上发布出售信息并以46.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本单位同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李某认为其父买卖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父母在离婚时考虑李某未成年由被告抚养并为白化病患者的事实,为保障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在离婚协议中以条款形式约定该套房屋户名写原告名,但该套住房购房款实际由被告出资,被告对该套住房应享有居住权利,原告与被告对该套房屋为共同共有关系。被告出售房屋,案外人支付了合理的市场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善意取得,对被告无权处分房屋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只能向被告追偿。因被告在购买该套集资房时为按照单位集资购房规定保住购房指标曾向亲友及单位借款共计24万元,故,在计算被告处分房产取得收益时,应根据公平原则扣减被告因为交纳购房款所借款项。法院遂判决因该房屋为原、被告共有,考虑到原告患有白化病,且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来源,酌定原告分得2/3(即15万元),被告分得1/3(即7.5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