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疗会所供人卖淫 老板经理获刑被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8-28 14: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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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龙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新余某大饭店五楼投资注册成立一水疗会所。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某聘请被告人龙某某为该水疗会所经理,被告人龙某某在征得被告人林某某的同意后,在水疗会所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2013年12月14日22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民警到该水疗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贾某某、刘某某在向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其中卖淫女贾某某与嫖客已发生了性关系;而卖淫女刘某某在与嫖客谈好价格后,还未来得及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民警带走被告人龙某某接受调查。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龙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林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