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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吸毒不成便打人 三男子故意伤害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8-28 14:47:2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鞠某某向被害人阮某某借款200元,后两人为还钱之事发生口角。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鞠某某约被害人阮某某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的圣德宾馆604房间还钱,因担心被害人阮某某会带人找其麻烦,就要被告人刘某、洪某某过来。当被害人阮某某赶到时,被告人鞠某某、刘某已在房间等候。被告人鞠某某将200元还给被害人阮某某,被害人阮某某没有要。之后,被告人洪某某带了“徐伟红”、“建古”(两人身份尚未查明)到房间。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要被害人阮某某吸食毒品未果,被告人洪某某便打骂被害人阮某某,后拿出一把匕首威胁并叫其他人一起打,被告人洪某某、鞠某某、刘某等人对被害人阮某某拳打脚踢。后有群众报警,被告人洪某某等人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在新余市火车站旁抓获被告人刘某。2014年3月10日,民警在新余市城北九龙宾馆抓获被告人洪某某。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刘某、洪某某分别与被害人阮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阮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洪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洪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刘某、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洪某某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