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看望小孩起争执 丈夫打伤妻子获罪免处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8-19 14: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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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夫妻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施某系夫妻关系,但感情不和分居,2013年5月9日晚8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回到新钢苗圃星城的家中看望女儿。当时其女儿在卫生间,被害人施某因被告人熊某某在抱女儿出卫生间时踢到装好水的塑料盆而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熊某某对被害人施某进行推甩,并致被害人施某坐倒在地,致左侧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施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施某发生争执的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施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而是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施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激发引发,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