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营林员伙同村委书记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8-19 1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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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江西省林业厅为全省退耕还林工作进行规划,并将规划结果下发至各县区林业局,县区林业局接到规划后再联系各乡镇营林员,由营林员将当地符合规划的地块情况及承包人情况汇总后再上报至县区林业局,县区林业局根据裁剪后的规划到各个乡镇进行实地勘验和设计,最后由县区林业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层报至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局,经批复后由区财政局拨款,对个人的荒山荒地造林及封山育林予以财政补助。201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渝水区南安乡营林员时,与时任南安乡一村委书记的胡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由胡某谎报荒山荒地造林及封山育林面积,由被告人陈某某上报以骗取财政补贴。后胡某将村小组农户的荒山荒地造林面积100亩、封山育林面积160亩以胡某个人名义申报,共骗取2010年度省财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人民币共312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500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胡某涉嫌贪污一案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作证并如实陈述其伙同胡某共同贪污人民币31200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再次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营林员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报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计人民币31200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