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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处罚仍不改 非法行医领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08-15 10:47:3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罪案,被告人张某以犯非法行医罪被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市城南胡家一公租房内开办医疗机构,并先后于2008年5月18日、2009年3月25日因非法行医被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开办的诊所内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