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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徒刑仍不悔 再次持刀伤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4-08-15 10:46:0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周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同案人黄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长青路一粥店吃宵夜时,被邻桌的韩某某等人嘲笑,黄某便怀恨在心。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黄某、黄某某等人返回粥店,持刀、酒瓶等凶器将与韩某某同桌吃宵夜的被害人王某某、林某、刘某、李某、袁某某砍伤,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持匕首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的伤势为轻伤,刘某、李某、袁某某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