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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柴油被抓现行 抗拒抓捕成抢劫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4-08-14 11:01:4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顾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顾某伙同“狗的”(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窜至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由被告人顾某坐在面包车驾驶座上放风,“狗的”下车盗窃停放在街上的汽车油箱内的柴油,并用塑料桶装好放在面包车上,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敖某、李某汽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当“狗的”拧开被害人朱某的汽车油箱螺丝,准备盗窃柴油时,被骑摩托车的潘某等人发现,潘某将摩托车骑到面包车前面。被告人顾某驾车强行将潘某及其摩托车撞倒后,驾车逃跑。在潘某等五人追赶下,被告人顾某弃车逃跑。潘某等人遂报警,民警赶至后从被告人顾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扣押了柴油230.1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2元。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抢劫作案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2032元,在实施盗窃作案的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抢劫作案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