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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事纠纷的调研报告——以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数据为分析样本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尧昌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08-11 08:58:24 打印 字号: | |

    关于家事纠纷的调研报告——

    以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数据为分析样本

    一、基本情况

    所谓的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赡养抚养扶养案件、遗产继承和析产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家事纠纷案件人身属性既高度统一具有终身性,又相互分离具有可变性,其利益关系既统一共有,又可以相互分割,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利益关系处理上,其自由合意和处分权都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家事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某市共有法院三家,分别是县法院,区法院,市中院,负责审理家事纠纷的审判业务庭共9个,其中县法院四个,分别是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庭4,法庭6,法庭5;区法院四个,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庭2,法庭1,法庭3,市中院一个——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等家事纠纷一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因而我市家事纠纷一审均在县、区法院,市中院民一庭不受理此类纠纷,而仅受理上诉案件。近五年(2009—2013年)来,某市基层法院相关审判庭共受理一审家事纠纷4249件,其中2009年860件,2010年778件,2011年860件,2012年907件,2013年844件(详见表1—1);共结案3992件(详见表1—2),总体结案率为93.95%,在每个司法统计年度均存在少量未结案件(详见表1—3)从家事纠纷部门分布看,区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数较多,达1615件,占某市所有家事纠纷的38.01%(详见图1—1);从家事纠纷的类型分布看,类型呈现多元分布但高度集中的特点,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扶养费、变更扶养关系、赡养费、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共194件,离婚纠纷3730件,两者合计3924件,占所有家事纠纷的92.35%。从结案方式上看,判决1188件,调解撤诉2884件,调解率较高,达67.87%。因调解结案的案件较多,家事纠纷涉诉信访比例较低,仅为92件,信访率为2.34%, 再审案件数仅为1件,再审率为0.02%。

表1—1  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家事纠纷一审受案数

 

区院民二庭

法庭1

法庭2

法庭3

县院民一庭

法庭4

法庭5

法庭6

合计

2009

356

75

96

45

123

87

0

78

860

2010

252

70

96

36

158

86

0

80

778

2011

326

59

94

40

186

78

0

77

860

2012

352

75

112

52

161

62

0

93

907

2013

329

105

88

62

113

46

39

62

844

合计

1615

384

486

235

741

359

39

390

4249

 

 

 

表1—2  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家事纠纷一审结案数

 

区院民二庭

法庭1

法庭2

法庭3

县院民一庭

法庭4

法庭5

法庭6

合计

2009

332

72

82

40

123

87

0

75

811

2010

237

67

78

33

156

86

0

80

737

2011

310

58

80

35

184

78

0

77

822

2012

310

71

96

51

161

62

0

92

843

2013

290

101

70

59

112

46

39

62

779

合计

1479

369

406

218

736

359

39

386

3992

 

表1—3  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家事纠纷一审结案率

 

区院民二庭

法庭1

法庭2

法庭3

县院民一庭

法庭4

法庭5

法庭6

合计

2009

93.26%

96.6%

85.4%

88.8%

100%

100%

0

96.1%

94.30%

2010

94.04%

95.7%

81.25%

91.6%

98.7%

100%

0

100%

94.73%

2011

95.09%

98.3%

85.1%

87.5%

98.9%

100%

0

100%

95.58%

2012

88.07%

94.67%

85.7%

98.07%

100%

100%

0

98.9%

92.94%

2013

88.15%

96.2%

79.5%

95.1%

99.1%

100%

100%

100%

80.45%

合计

91.58%

96.10%

83.53%

97.77%

99.33%

100%

100%

98.97%

93.95%

 

 

 

 

表1—4  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家事纠纷一审案件类型分布表

类型

部门

区院民二庭

法庭1

法庭2

法庭3

县院民一庭

法庭4

法庭5

法庭6

合计

婚约财产纠纷

16

13

4

11

7

8

0

21

80

离婚纠纷

1417

359

443

155

640

337

38

341

3730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49

0

1

0

23

3

1

0

77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6

3

7

21

6

1

0

6

50

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

3

0

2

1

0

1

0

0

7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0

0

2

2

0

8

0

0

12

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扶养费、变更扶养关系、赡养费、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108

2

12

18

47

0

0

7

194

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5

0

2

3

2

0

0

4

16

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

0

1

1

0

0

0

0

3

分家析产纠纷

0

0

0

11

0

0

0

5

16

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9

7

7

7

10

1

0

2

43

遗嘱继承纠纷

1

0

3

2

1

0

0

0

7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0

0

1

0

0

0

0

   0

1

遗赠纠纷

0

0

0

3

0

0

0

0

3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0

0

1

   0

0

0

0

0

1

 

 

 

 

 

 

 

 

 

 

 

 

 

 

 

 

表1—5 某市两级法院近五年家事纠纷一审结案方式分布表

 

区院民二庭

法庭1

法庭2

法庭3

县院民一庭

法庭4

法庭5

法庭6

合计

裁定数(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35

0

3

12

1

0

0

0

51

判决数

772

157

157

77

60

71

5

46

1188

调解撤诉数

829

227

326

150

675

288

34

295

2824

上诉数

19

0

19

14

3

6

0

11

72

再审数

1

0

0

0

  0

0

0

0

1

 

 

 

 

 

 

二、特点分析

1、家事纠纷受案数总量较大,且分布不均,增长较为平稳 

   近五年(2009—2013年)来,某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各类纠纷24461件,其中一审民商事纠纷15353件;在民商事纠纷中,家事纠纷4249件,占所有一审民商事纠纷的27.68%,占所有各类纠纷的17.37%,由此可以看出,我市各类纠纷中,民商事纠纷占据了相当的体量,而在民商事纠纷中,家事纠纷占了近三分之一。从受案趋势(详见图1—1)看,虽然家事纠纷数量较多,但增长不明显,处于比较平稳的态势。从部分分布看,区法院民二庭受案数较多,达1615件,占所有一审家事纠纷的38%,另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等家事纠纷一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因而我市家事纠纷一审均在县、区法院,市中院不受理一审案件。

2、我市家事纠纷整体审判质量较高,突出地表现为“两高三低”

    即结案率高、调解撤诉率高,上诉率低(高服判率)、涉诉信访率低、再审率低。从图1—2、表1—3、表1—5,我们可以看出我市家事纠纷结案率较高,达93.95%;调解撤诉率达67.87%,其中尤以县法院民一庭最甚,高达91.71%(675/736);上诉率较低,仅为5.81%[72/(51+1188)],远低于刑事、行政等其他类型案件;涉诉信访率较低,仅为2.34%,不足5%;再审率较低,仅为0.02%,远低于商事纠纷等其他类型纠纷。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大量民事法官的辛勤耕耘,埋头钻研,当然更主要的是,某市两级法院都在家事纠纷中广泛运用调解手段,做了大量细致艰苦的调解工作,即使依法判决,亦是通过判后答疑,上诉前风险提示等举措切实减少了大量的上诉案件、信访案件。

3、我市家事纠纷在案件类型分布上呈现分布广泛,但同时又高度集中的特点

    从表1—4,我们可以看出,我时所受理的家事纠纷涵盖了所有家事纠纷的类型,受案呈现广泛分布的特点,但同时又高度集中于离婚纠纷和抚养、扶养和赡养等“三养”纠纷两类,两类纠纷合计达3924件,占所有一审家事纠纷的92.35%。显然,我市家事纠纷高度集中于离婚纠纷和“三养”纠纷,其中离婚纠纷尤为突出。

三、问题检视

1、受案压力大,调解难度大 

从前述分析看,我市家事纠纷受案数较大,无论是从绝对数,还是相对值——家事纠纷占所有各类纠纷的比值看,家事纠纷的受案压力,从事家事审判法官的办案压力均较大。另外,家事纠纷有自身的特点,亲情浓厚,家事纠纷案件还往往涉及青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利益,家庭的分解和破裂以及其他的家庭纠纷漩涡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不可磨灭的噩梦,而不宜简单的一判了事。直接依法判决固然使承办法官省事,但却是一种机械执法的表现,因为纠纷当事人均同处于一个屋檐下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依法判决后往往是案结事不了,而且容易激化本已尖锐的家庭矛盾,因此判决结案往往是一种次优选择。从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角度考量,家事纠纷的独特性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做大量细致艰苦的调解工作以便有效化解家庭矛盾。而事实上,一般家庭纠纷是不会轻易提交法院处理的,往往是闹得不可开交,难以处理的棘手纠纷才会诉至法院,这些纠纷调解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而,审理家事纠纷的法官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调解压力。一方面是受案数较多,一方面每一个具体案件都需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很容易牵扯办案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法官调解压力较大。

2、举证难度大,事实难查清

   古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的涉案当事人往往都是因为一家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家庭关系,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存在要打官司收集证据的想法,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所以等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或伪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常常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多具有紧密而又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受制于亲亲相隐等传统家庭伦理规则,家事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因而,家事纠纷审理中,举证难度较大,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还原,案件事实的查清是法官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上述因素不利于法官公正、客观裁判,给办案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也给家事审判质量的提升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黑面纱。

3、家事审判程序缺位让法官无所适从,裁判尺度不统一,侵蚀家事审判的公信力,削弱司法权威

    目前,我国的家事案件仍依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未设置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对家事案件进行处理。事实上,家事案件因涉及家庭的稳定,个人隐私等问题,其在是否公开审理、调查取证,是否需要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均当作出有别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独特程序。对于所有的家事案件是否均选择公开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各地做法不一,目前立法尚无相关的规定,即我国法官审理家事案件仍然套用一般的民事审判程序,这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有可能因泄露涉案家庭成员的隐私、家丑而致使当事人对法官、审判存在抵触情绪隐瞒真实情况,也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此外,就我市法院来说,虽然家事纠纷案件体量较为可观,但却仍然未能实现专业化审理,即既无专门的家事合议庭或家事法庭,亦未指定专人予以专门处理。这样既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升,也可能因不同法官的素质不一,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有所偏差而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难以确保家事纠纷审理质量,容易侵蚀家事审判的公信力。此外,因未指定专人办理,有部分青年法官因年龄较小,社会阅历较浅,缺乏对社会的体验与人性的洞察,审判经验不足等往往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四、对策建议

1、成立处理家事纠纷的专业合议庭,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可以考虑成立家事法庭

根据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市家事纠纷数量较多,其中尤以离婚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等三养纠纷为甚,因此,家事纠纷基本具备专业化审理的前提和基础。此外,家事纠纷因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的调处,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应当选派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为宜。通过专业化审理熟能生巧,不仅有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提升审判效率,更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放眼域外司法,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模式上,相当多的国家采取了集中专门化的审理模式,像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国外其他国家等都设有专门的“家事纠纷法院”或是“家事纠纷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目光流转到国内,我国广东、江苏徐州贾汪区等部分地区法院已经试点成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或家事纠纷合议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建议通过调研的形式,对相关数据和人员配备进行摸底,在条件时机成熟之际成立家事合议庭或家事法庭,以实现家事纠纷审理的专业化,提升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

2、实行调解前置程序,通过调解建立简单家事纠纷的过滤机制,缓解办案法官的受案压力,提升家事纠纷案件办理效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即当事人未启动诉讼按钮,法院不能主动上门收案。但同时,只要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必须依法受理和办结,而不能因为案件多、压力大而不收案拒绝裁判。根据民政部的数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趋势,离婚率的飙升与高企必然导致到法院起诉的离婚纠纷会越来越多。虽然我市家事纠纷增长趋势不明显,但伴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离婚的人数很可能只增不减,自然法院的离婚纠纷也会越来越多。针对家事纠纷可能增长的态势,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将逐步上升的特点,有必要设立调解前置程序,通过调解进行分流部分案件,在立案前等阶段就将部分家事纠纷调处化解,这种调解过滤机制不仅有助于提升调处比例,亦很大尺度上缓解了家事法官的办案压力。考察英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立法一般都设置调解前置程序,不经过诉前调解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并且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还必须再次进行调解,调解结案成了家事纠纷解决的主要结案方式,调解贯穿于家事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的始终。因此,无论是借鉴域外司法经验还是现实需要都有必要设定调解前置程序,培育法官的调解技巧,以充分化解家事矛盾,促进的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3、建章立制,完善家事审判程序,创新家事审判制度,通过这些“组合拳”的实施实现家事案件的质量的提升,促进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置。

    前文已经说了家事纠纷因为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及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等问题,存在调查取证较难,调解难度大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建立诉讼释明制度,让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从申请调查取证、举证、法律条文理解、裁判结果等加以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又保证法院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适当分配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建立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举证制度,引入心理咨询,对不理解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做好心理疏导,解开其心结,从心理上彻底化解家事纠纷,还家庭以和睦、当事人以和谐、青少年以健康成长。通过这些组合拳的同时出击,让弱者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救济,让困惑者释怀,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让未成年有一个完整之家,还其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切实维护好家庭的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

   结语: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问题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若说刑事案件状况是社会治安的“警示器”,那么家事案件状况无疑是社会稳定、和谐与否的“晴雨表”,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置与否不仅关系着司法的社会效果与社会认同,还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走向——稳定、解体或重组,因此家事纠纷应当审慎处理,应当尽可能调解结案,提升裁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切实修复好破损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尤其是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对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