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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侵吞货款 “得不偿失”终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8-07 16:09:3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新余甲公司备品备件业务承包人,与当时任新余乙公司原料车间仓库保管员夏某某(已判决)相互串通,利用夏某某负责原料车间各类生产材料、备品备件验收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虚假验收卸车机料斗500件,侵吞新余乙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17680元,其中48000元未遂。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夏某某所侵占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69680元,已追缴返还给新余乙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夏某某相互串通,利用夏某某担任新余乙公司原料车间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验收卸车机料斗的手段,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17680元,其中48000元未遂,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某在职务侵占作案中,其中48000元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的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