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中的罪责与尊重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丁锐 发布时间:2014-08-06 1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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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丹的驴子”乃是在西方哲学史上一个经典寓言,大意便是一头驴在两捆数量、质量、距离完全相同的草堆之间,无法抉择,最后活活饿死。说的是驴子,谈的是吃草,看似极为“形而下”,但是,正如庄子所言:道在蝼蚁瓦溺之中,这个俗气的寓言之后隐藏着西方哲学史上最大的议题:自由意志。
法者,分割利益,决人生死,是对人外在关系,内在个性的全面关涉,自然离不开对人道德、对人性的哲学思辨,离不开对自由意志——人类伦理的基石之一的省察。否则,很多问题,便浑然难清。
例如,对于贪官倒台,大多数人拍手称快,庆幸又一蛀虫落马,但是,在这欢呼声中,总有一种杂音质问道:你上去,就比他好吗?乍一听来,往往黯然噤口,自思自忖,似乎确实如此。非在其位,难知其情,如果自己真正亲处彼种场景中,是否就敢确保定然能洁身自好?如此这般,我们的“拍手称快”似乎成了一种不知自省的“幸灾乐祸”了,只看到了别人眼中的刺,却忽视了自己眼中的梁木。而对于法官,场景转换,角色套入,罪犯则可能质问:如果在出生的那一天被调换,也许现在就是我坐在那里审判你了,因此,你凭什么裁断我?
这些质问,看似是对于评判者自身定性的傲然嘲讽,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是你,就一定能做的更好么”?实质上却是一种颓然自怜,潜台词乃是,“其实这一切都是环境的错,我只是一个牺牲品”。
但是,正如奥古斯丁所论证的,自由本身就隐含着责任于自身。人被法律赋予了权利,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他应当选择向善,但是却也可能选择作恶。因此,他就必须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责任。他不是一颗只能按照重力抛物线滑落的石子,也不是一只按照本能机械地反照外界刺激的驴子,他是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在报应学派的刑法理论中,人之所以必须要为自己的犯罪承担刑责,道理也在于此,但是,与此同时,法律对人的尊重也植根于此。正如黑格尔所言:在司法中,“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因为是主体,故而必须承担责任,因为是主体,故而不可将其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在某种意义上,罪责是对人的自我决定权利的一种承认,是对犯罪者主体性的一种尊重。作为审判者,我们应当从另一个角度去审视,保持一份对人性脆弱的怜悯,秉持一种对命运变幻的谦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