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网友入传销 非法拘禁获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7-29 08: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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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一女子将网友骗入传销组织,与同伙共同限制该网友的人身自由,后因该网友不从,从七楼跳下被民警解救,女子与同伙东窗事发非法拘禁皆获刑,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张小艳、陈靖、王超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卫国、李小永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孙家强被网友即被告人张小艳骗至新余。随后,被告人张小艳将被害人孙家强带至新余市渝水区某小区一居民楼7楼出租屋内。被害人孙家强进入出租屋后,手机即被拿走,分别由被告人张小艳、王卫国、李小永先后保管,被害人孙家强不能自由与外界联系。被告人张小艳、陈靖、王卫国、李小永、王超为迫使被害人孙家强加入传销组织,不让被害人孙家强外出,对被害人孙家强进行谈心、聊天、做工作、上传销课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2013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孙家强因不堪忍受被拘禁,趁被告人张小艳、陈靖、王卫国、李小永、王超熟睡的时候,从出租屋的厕所窗户跳下,导致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家强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小艳、陈靖、王超与被害人孙家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孙家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艳、陈靖、李小永、王超、王卫国目无国法,为迫使被害人孙家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孙家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艳、陈靖、王超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