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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屡教不改 打伤他人又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7-28 18:00:1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一男子曾因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屡教不改,又打伤他人再次获刑,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胡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9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秋生伙同李小锋、“小景”(二人在逃)到新余市龙凤花园,和被害人廖小凯谈胡秋生于2012年殴打廖小凯弟弟医药费赔偿一事。双方在协调的过程中产生纠纷,胡秋生等三人从龙凤花园追打廖小凯至香海宾馆门前,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廖小凯打伤。经鉴定,廖小凯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九级。2013年9月14日,胡秋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伤害廖小凯的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胡秋生已赔偿了廖小凯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胡秋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9年3月5日、2011年3月4日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秋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廖小凯的身体,造成廖小凯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秋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胡秋生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廖小凯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