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借钱还债 男子合同诈骗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4-07-28 10: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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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230171元依法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新余市某租赁公司租赁了老板李某某丰田锐志汽车一辆,并交纳押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朋友罗某某的陪同下,来到新余市渝水区某寄卖行,使用伪造的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以及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虚假材料,冒充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将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该寄卖行。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高额利息。经鉴定,该丰田锐志汽车价值人民币23317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2301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租车过程中,交付给被害人李某某租车押金人民币3000元,该押金客观上已由被害人李某某占有,应冲抵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损失,故被告人王某某合同诈骗数额应为人民币230171元。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