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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建化粪池起争执 持刀砍伤邻居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7-28 10:33:2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邻居关系,2014年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因自家挖坑建化粪池的事情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遂从家中拿出一把蔑刀,将被害人黄某某左手手肘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等级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在因邻居纠纷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时,未采取正当的处理方式,而是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砍伤至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