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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电井房小便摔成伤残 商场被判赔偿逾二十万元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7-24 09:33:4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新余市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六千九百一十五元八角九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原告到被告所有的建材家居商场二楼一电井房小便,因该房间有一小部分没有打混凝土,被告用石膏板遮挡,原告在小便时因踩中石膏板断裂而掉落。原告当即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0天,花费医疗费133213.67元,另在该院门诊花费4元。经诊断原告伤势为腰3压缩性爆裂性腰椎骨折、马尾综合症、急性不完全性四肢瘫、右粉碎性压缩性桡骨骨折、右跟骨骨折、右腕部尺侧皮肤裂伤,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医嘱载明:门诊随诊复查、适当功能锻炼、营养神经治疗、休息三个月。2013年5月6日,经新余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势为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花费鉴定费300元。被告对原告伤势构成四级伤残及后续治疗费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12月25日,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原告伤势仍构成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重新鉴定费1300元已由被告支付,双方均认可原告重新鉴定期间的检查费、交通费、护理费为1200元,该费用被告已当庭支付给原告。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电井房的所有人与管理者,用石膏板遮挡电井房空缺部位,室内又没有照明设备,导致原告踩中石膏板断裂而掉落,被告作为商场的所有人与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知电井房并非公共厕所,擅自进入小便,原告自身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确定原告应自负40%的责任。法院根据原告损失情况及被告承担责任比例,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206915.89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