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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砍伤债务人 三男子赔钱又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7-22 14:49: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一男子偶遇债务人,向其索要债务,因索债不成与债务人发生口角,便伙同他人砍伤债务人,7月22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陈小宝、鄢波、李靖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个月、拘役五个月。

  2013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鄢波在分宜县城某公馆遇到被害人黄小平,鄢波便向黄小平催讨债务,结果二人发生口角。鄢波不服气,遂纠集被告人陈小宝、李靖,说黄小平欠了钱还打想人,要去教训黄小平。于是,三被告人准备好1把直刀、2把柴刀,守候在该公馆门口。黄小平出来后,三被告人便持刀冲上去,砍伤黄小平。经鉴定,黄小平伤势为轻伤甲级。2013年12月13日,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10日,三被告人先后向分宜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小宝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鄢波纠集被告人陈小宝、李靖持刀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黄小平,致使黄小平轻伤甲级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鄢波纠集陈小宝、李靖参与犯罪,作用相对较大,陈小宝、李靖作用相对较小。陈小宝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