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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杀人逃亡十九载 法网难逃终获死缓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7-22 09:50:0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7月22日,新余中院对一起持刀杀人后逃亡十九年最终被抓获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李小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时任分宜县大岗山乡山口村委护林员的被害人吴小根、张国庆、李水根、吴木根等四人巡山来到山口村委田心村小组,在被告人李小林家发现有湿的方木料,便怀疑李小林家的方木料系从村委山上偷来的,因要将李小林家的方木料没收而与李小林发生纠纷。李小林在其家厨房门口与吴小根为争夺一根方木料的过程中,趁吴小根无防备之机,双手持一把柴刀朝吴小根的颈部砍了一刀。李小林见吴小根倒地后便携带作案用的柴刀跑向了其家附近的茶山上,之后一直逃亡在外。吴小根随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吴小根系锐器砍伤颈部致使颈椎骨折、骨髓断裂而休克死亡。2006年2月8日,李小林被分宜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2月12日,李小林在浙江温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林手持柴刀砍杀被害人吴小根,致吴小根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小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