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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玩游戏输钱 敲诈勒索获罪
作者:渝水区法院 简谊莲  发布时间:2014-07-21 10:23: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案,张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2012年2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喻某某(均为化名)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长青路某游戏厅玩“飞禽走兽”游戏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利用钥匙在两台“飞禽走兽”游戏机上分别偷上了90000分、12000分,然后要游戏厅老板陈某某(化名)按分退5000元钱。陈某某说对方偷了分不退钱,因双方没有谈妥,被告人张某某及胡某某、喻某某等人便离开了游戏厅。当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又来到游戏厅找老板陈某某要求退钱,并使用语言进行威胁, 喻某某还携带管制刀具一把,胡某某等人声称:不退钱,就砸掉游戏厅及陈某某的车子,让游戏厅不要开了,老板的车子也不要开了等语言进行威胁。后由于及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胡某某、喻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