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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楼梯受伤索赔偿 雇主建筑商共担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桂强  发布时间:2014-07-21 10:22:2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雷某受雇砸楼梯,楼梯坍塌致伤残,起诉雇主及店面承建商,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近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第一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雷某42000元,第二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雷某14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雷某受雇于第一被告杨某在其购得的店面内从事改造楼梯的工作。在雷某砸楼梯的过程中楼梯整体坠落,造成雷某脾脏破裂、多发性肋骨骨折、胸椎第7、8棘突骨折。后雷某被送往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44天。经鉴定,雷小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另查明,杨某所有的该店面位于某物流园区,并由第二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经杨某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所现场勘察后作出如下鉴定结论:楼梯混凝土强度极低,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钢筋材质不符合要求,施工方法违反规范规定,构件连接不牢靠,楼梯工程质量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雇请原告雷某从事砸楼梯的工作,并未事先确认雷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且未对雷某在施工中的安全提供足够的保障,因此,应当对其雇员雷某在施工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第二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楼梯质量不合格是引发该起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为雷某受伤承担大部分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到提供劳务受害与侵权两种法律关系,雷某有权择一主张赔偿,但这样不利于雷某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考虑到该案尚有调解余地,便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原、被告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该笔款项已支付到位。雷某高高兴兴离开了法院。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