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户突亡欠饲料款 四继承人被告上法庭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7-16 09: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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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林丽给付原告汪小根货款人民币39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58.84元,合计40459.84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8月份,赵亮生前向原告购买猪饲料,在猪饲料买卖过程中,每次对购买饲料的数量、金额登记在账,由赵亮签名确认,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8月28日登账结算,欠货款金额为39301元,赵亮签名确认。2013年9月2日,赵亮意外去世。赵亮生前与被告林丽是夫妻关系。赵晨是赵亮与林丽的儿子,赵光是赵亮父亲,赵小梅是赵亮母亲。赵亮死后,汪小根多次向林丽、赵光等催讨欠款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林丽、赵晨、赵光、赵小梅偿还欠款39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6元,共计406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小根与赵亮生前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赵亮意外去世后,生前债务应当由共同债务人或赵亮的财产继承人承担。赵亮生前与林丽是夫妻关系,其生前的养猪业务应为家庭式养殖业,因养猪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汪小根要求林丽支付货款39301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汪小根要求赵晨、赵光和赵小梅支付货款的诉请,法院认为汪小根无证据证明其三人继承了赵亮的遗产,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认定为1158.8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