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货款无证据输官司
作者:分宜县法院 丁桂芳 发布时间:2014-07-15 09: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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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2年,周某在兰某处买得4900元石墩,石墩安装好后,即付款3000元,尚欠1900元。因数额不大,付款时即没要求留下字据也无人在场,没想这一草率行为却为日后三方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2009年,被告周某承包了被告分宜县某村小组祠堂工程,期间,原告兰某为该工程提供石墩一套,总价4900元。此时,三方各自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被告某村小组将承包款(包括兰某的石墩款)付给了被告周某,但原告兰某称未收到该款项,经多次催收,二被告均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庭审中,被告分宜县某村小组未答辩。被告周某却辩称:自己已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900元未付。但却不能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某村小组与原告兰某不存在买卖关系,兰某要求其支付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但与周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支付部分货款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兰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该案多次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作出周某支付兰某石墩款4900元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作为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在买卖协议中,无论是给任何人支付任何数额款项,都应留下字据。否则对方一旦提起诉讼,等待的结果可能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