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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夜宵因邻桌大声讲话 刀捅对方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小文  发布时间:2014-07-11 11:27:0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2月24日凌晨,姚某及其妻子丁某在新余长青北路某餐馆吃夜宵,期间由于坐在其对面的邻桌刘某等人大声说话,姚某对此不满,因此双方发生冲突,被店主及时劝阻,但双方在离店时再次发生冲突,姚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刘某捅伤,造成刘某重伤二级的后果。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相符合,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