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应当去“眼球效应”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汪群惠 发布时间:2014-07-11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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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制宣传应当去“眼球效应”,就是指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应当淡化结果,不刻意去追求案件结果的“眼球效应”、“噱头效应”,而应当将宣传重点放在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上,让公众听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适度满足公众猎奇心理的同时,也让公众真正上了一堂法律课。
法制宣传是一个普及普世价值观的过程,目的是建立一个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法治社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和预防纠纷,节约社会资源,而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让公众接受全面客观的法律信息。然而当前众多的普法宣传栏目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片面性”、“倾斜性”、“抓眼球性”的宣传方式,只是一味迎合公众的喜好,而忽视法制宣传的目的,因此极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隐患,那就是会让公众产生一种能为我所用、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就是良法,否则不能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那都不是算是法律,这绝非危言耸听!
前些日子,笔者接待了一次当事人信访事件,其中当事人的言论让人记忆犹新!事情的经过如下:胡田林雇阮卫东帮其打扫卫生,阮卫东在打扫卫生时因自身过错从楼上摔下导致多处受伤,为此阮卫东认为自己是帮胡田林打扫卫生才受的伤,是受害者,因此胡田林有义务向其支付赔偿金。但胡田林认为阮卫东之所以受伤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为此二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过错划分了双方的责任比例,阮卫东80%、胡田林20%。后阮卫东不服,进行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一直强调两个案例:一个是车辆路口拐弯没碰到孕妇也要支付赔偿费的案件,一个是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被逼跳楼获赔偿的案件,其认为这两个案件体现出来的法律才是法律,而适用在自己身上的法律则不是法律。后面的事情暂且不提,但从阮卫东的身上至少能够反映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制宣传应当限制“眼球效应”。纵观阮卫东所举的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这两个案例很有“噱头”,很让人印象深刻,假如在不知道其中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公众很容易只记住事件的结果,也极容易产生这样的认知——原来法律还可以这样不符合常理,从而产生认识偏差,达不到普法宣传的效果,事与愿违。所以法制宣传应当适度的剥离“眼球效应”,不能存在“唯关注”论。因为法制宣传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新闻媒体报道,它肩负着独特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