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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造成汽车发动机进水受损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理赔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朱伟  发布时间:2014-07-11 08:52:3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盛夏时节,暴雨频发。去年6月,车主刘某清却因暴雨遭遇了一场官司。法庭上,车主与保险公司围绕着车辆遭遇暴雨致使发动机进水并受损,保险公司应不应理赔这一问题展开激烈交锋。近日,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刘某清为其所有的一辆途锐小型越野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6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6日0时至2014年4月25日止。2013年6月28日刘某清的朋友方某华驾驶被保险车辆由我市渝水区城北中山路往赣西大道行驶,因遇暴雨袭击,路面积水,致正常行驶中的途锐车被水淹无法行驶,方某华及时保险并施救,但保险公司未安排工作人员勘察现场。为此刘某清自行将车辆拖到南昌维修厂进行维修,并支付拖车费1200元,车辆修好后,经结算,确定维修费230933元(含税),刘某清已实际支付修理车辆费用190000元。上述被保险车辆具有合法行驶证,方某华准驾C1D,属合法驾驶。

  另查明,保险公司提交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十)项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我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证明,2013年6月28日出现暴雨天气,雨量为115.2毫米。事故发生后,刘某清多次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发动机部分不属保险理赔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时间来看,暴雨时间是2013年6月28日,受损车辆是2013年6月29日被拖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结合维修厂出具的证明,能证实发动机进水系因暴雨所致。虽然双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本案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是在正常行驶中,因暴雨这一恶劣天气造成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损坏的,暴雨才是导致发动机进水并损坏的最主要原因。刘某清一方在暴雨中驾驶保险车辆,导致保险车辆受损,属于《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其有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供投保人投保,但车主未予投保,故保险公司对维修费不承担理赔责任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矛盾之处,且刘某清与保险公司就有关格式条款存有争议,依据保险法应作出有利于刘某清的解释,故最终判决支持刘某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主张。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