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对我市首例伪造货币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4-07-09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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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7月4日,市法院对我市首例伪造货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货币罪,判决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刘某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钟某平、刘某湘以6万元的价格从广东省购买了一台液压机,并从一五金销售部以0.11元/枚的价格购买了20万枚镀锌圆铁片。之后,被告人钟某平、刘某军、刘某湘将液压机和镀锌圆铁片运至分宜县高岚乡黄某家,以办理鞋底加工厂为由,向供电部门申请开通了380伏电压。2012年8月,三被告人找到了制造假币的模具,遂由被告人刘某湘安装调试后设备,并开始进行生产1元的假币。至案发前,三被告人共计伪造货币16.21万枚,面额16.21万元。2013年7月3日,被告人钟某平在江西省安福县赤谷乡被抓获。7月4日,被告人刘某军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湘在湖南省新化县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平、刘某军、刘某湘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伪造货币,其中钟某平、刘某军参与伪造货币16.21万枚,面额16.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湘参与伪造货币3万枚,面额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钟某平、刘某军出售伪造的货币1.05万枚,面额1.05万元,数额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钟某平、刘某军两人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两人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湘在共同伪造货币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律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