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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
两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7-09 10:46:5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市法院对被告人李小根等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小根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磊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小刚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何小伟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6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小根以“腾腾”抢了他的东西为由,纠集被告人蒋磊、邓小刚、何小伟寻找“腾腾”及同伙等人。蒋磊通过向朋友打听到“腾腾”在城南某宾馆后,四人便乘坐小车来到城南某宾馆寻找“腾腾”,未果。当四人驾车经过某小区时,李小根见正在行走的被害人伍小荣面熟,遂要蒋磊放慢车速辨认,在辨认并认为被害人伍小荣系“腾腾”等人为一伙后,李小根叫伍小荣不要走,伍小荣听见叫喊后就跑。李小根见状,从车上拿出一支双管长枪下车追赶,邓小刚、何小伟、蒋磊也下车追赶。李小根跑出几米后,将枪交给从后面追赶过来的蒋磊,便返回开车。当被害人伍小荣跑至某干洗店门口时不慎摔倒,何小伟、邓小刚随后赶上并守住被害人,蒋磊追上后,持枪朝伍小荣右大腿开了一枪。李小根、蒋磊、何小伟、邓小刚驾车逃离现场。2013年6月3日5时8分,伍小荣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伍小荣系因右大腿霰弹伤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伍小荣的家属与被告人李小根、蒋磊、何小伟、邓小刚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3年2月份,一个名叫“山疤”的男子将一把类似发令枪的物品及子弹13发交给被告人李小根保管。春节后,枪支从李小根处转移至被告人何小伟处保管。2013年6月21日,侦查人员在城北竹山路某按摩店201房间将何小伟抓获,当场从何小伟身上查获这把类似发令枪的物品及子弹13发。经鉴定,该类似发令枪的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根处置与他人的纠纷不当,纠集被告人蒋磊、邓小刚、何小伟找人报复。当李小根认为被害人伍小荣也是他们要找的人时,就持枪去追,被告人蒋磊从李小根手中拿枪与邓小刚、何小伟追到被害人伍小荣时,邓小刚、何小伟守住伍小荣,蒋磊朝被害人伍小荣右腿开了一枪,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法医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伍小荣右大腿霰弹伤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打击的部位及开枪的次数,结合伍小荣死亡原因,可以认定四被告人具有伤害的共同故意,因此,四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小根、何小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及子弹13发,两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李小根、何小伟应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李小根、蒋磊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邓小刚、何小伟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对邓小刚、何小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蒋磊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被告人邓小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小伟,两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磊、邓小刚、何小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根、蒋磊、邓小刚、何小伟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