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友相约农场电兔 致一友触电身亡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4-07-09 1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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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4年7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付某、傅某、王某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付某、傅某、王某与被害人罗某相约到新余市高新区水西镇内塘村委内塘村山上的村民罗某的农场桔园内布电线电野兔子,由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罗某提供工具。随后,四人便相继来到山上桔园内,并用两台电瓶、两台升压机和约500米扎丝在桔园内布置了几百米范围的电路控制区。期间,四人商量在傅某家中吃完晚饭后再一起上山来受以防有人经过发生意外,被告人傅某便先行回家做饭,被告人付某、王某与被害人罗某三人则继续在山上布线。18时许,三人准备离开时,被害人罗某不小心触电身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因电击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傅某、王某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并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