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枉费心 法律维权匡正义
作者:分宜县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4-07-07 16: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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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结算单是当事人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结算的单据,是权利与义务的凭证。结算之后,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7月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的当事人并没有遵循诚信原则,而是在结算单上搞小动作,好在办案法官有一双火眼金睛,识破了该当事人的阴谋,并判决其承担责任。
2010年10月6日,陈某与袁某等人签订了某高速公路互通工程的土方开挖工程的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袁某等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陈某。后陈某进场施工。工程后期双方产生了争议。为此,双方进行了结算,最后袁某等人给陈某出具了一张30000元工程款的欠条。后陈某向袁某等人主张权利,但袁某等人借故不予付款。于是陈某将袁某等人诉至法院。开庭时袁某等人拿出唯一的一张原始结算单,辩称双方的结算是对陈某全部承包工程的预结算,而不是对陈某实际完成工程的结算,且称结算单下方有“未结清的帐到付款时按实际发生结算,暂写欠条叁万元”的附注说明,并据此认为陈某以未实际结算及暂写的欠条主张权利没有依据。陈某当时暴跳如雷,称结算时已经扣减了未完成的工程及相应的款项,当时结算单上并没有附注说明,上面的内容是对方私下添加的。鉴于陈某的态度,办案法官当庭询问陈某等人,并明示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感于法律的威严,袁某一方的合伙人黄某承认了附注内容是其私下添加。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袁某等人承担付款义务。
法官寄语:不管是谋事、创业还是做人,都要诚信、实在,不能弄虚作假,因为,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弄虚作假可能糊弄人一时,但不可能糊弄人一世。弄虚作假的人可能有时会占到一些小便宜,但被人识破,失去的是人品、节操,最终的结果是,“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