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爱的责任延续
——“50后”人员离婚纠纷面面观
作者:分宜县法院 潘冰心 发布时间:2014-07-03 17: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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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年青的歌词唱到“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然而,变老后的浪漫还会延续吗?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分宜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年过50岁人员的离婚案件也在悄然增加,其中年龄最大的当事人已达83岁高龄。相比年轻人的感情纠纷,“50后”人员的婚姻矛盾更为复杂、深刻,其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更加值得人们深思。
案例一 熬成婆后想自由,离婚!
52岁的钟某是第二次走进法院大门了。一年前,她曾到过法院咨询,想要与常年在外的丈夫离婚。因当时其丈夫答应会马上回来和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钟某最终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一年过去了,其丈夫仍没有回来,于是钟某只能再次来到法院。钟某起诉的理由很简单,丈夫常年在外,极少回家,也没有给家里汇过生活费用。为了两个小孩,钟某一直忍受并独自操持着整个家。现在,钟某的两个孩子均成年并已成家,钟某觉得自己的义务已经完成,也是时候结束这段长达15年的有名无实的婚姻了。在向法官陈述感情经历时,钟某说“我辛苦了一辈子,终于拉扯大了两个孩子,现在我老公年龄也大了,他总有身体不好要回家的时候,如果没有离婚,那我又得尽妻子的义务去照顾他。但是,我对他已经没有任何感情了,我再也不想做家庭的‘保姆’了”。最终,经法院公告传唤,钟某的丈夫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解除了钟某及其丈夫的婚姻关系。
案例二 闪婚后家庭不和,离婚!
63岁的方某与52岁的李某均不幸丧偶。经人介绍,在接触两个月后,方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带着15岁的儿子搬进了方某的家。在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发现李某对其的子女、孙子女等态度不好,而且经常因其子女存在的肢体残疾而百般嫌弃,出言不逊。于是在结婚三个月后,方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工作,方某与李某在向对方出具了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保证书后,二人同意继续生活。但不到三个月,李某却找到承办案件的法官要求与方某离婚。原来,尽管方某每月领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但其子女的经济条件均不好,十来口人基本每天都会到方某家吃饭,因此方某的退休金根本不够用,与结婚前相比,李某明显感受到了生活上、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更让李某不能忍受的是,方某在夫妻生活中索取过度,让其无法应付。最终经法院调解,方某和李某协商一致自愿解除了不到半年的婚姻关系。
案例三 领取到了退休金,离婚!
现年56岁的李某与现年61岁的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李某一直无固定工作,而张某系某国营厂的下岗职工。婚后,李某找个份保姆的工作,而张某则在某小区做保安。以后一段时间,二人感情平淡,生活安稳。但自从2012年6月张某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后,二人正常的生活被打破。张某辞去了小区保安的工作,悄悄搬到以个人名义申请到的廉租房里一人生活。同时,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分宜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李某被张某这一系列举动彻底激怒。在法庭上,李某直指张某的不道德,认为张某领了退休金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管自己的死活。同时,李某也直言,当初选择与张某结婚,也是看中他退休后能够领到退休金,自己以后的生活有个依靠。在法院第一次判决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李某与张某便成了法院的常客,开始了二人之间的“马拉松式诉讼战争”。首先是李某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用,其次是张某到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之后,张某和李某又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遗漏而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
案件四 财产分配起争端,离婚!
83岁的王某稳步走进法院的审判庭,而与此同时,其76岁的妻子梁某则在原单位同事的搀扶下坐到了被告席。王某与梁某在上世纪80年代分别与原配偶离婚,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均未再生育子女。通过几十年的经营,王某与梁某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梁某还通过个人财产购买了一间店面。在经济生活逐渐宽裕的同时,王某与梁某却遭受了几次亲人去世的残酷打击。王某的二儿子因病去世,留下一个不满2岁的男孩。梁某的两个儿子不幸相继去世,除了一个不太来往的女儿和一个年长的姐姐外,梁某再无一个亲人。因感寿年不久,王某与梁某就财产分配进行了协商:王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房屋赠与王某的唯一孙子,但梁某在世之年能够居住在该房屋内;梁某购买的店面归梁某个人所有。该协议达成后,王某听从其二儿媳的意见,希望梁某能够即刻将所居住的房屋共同过户到其孙子名下。但梁某坚决不同意,因此,王某与梁某发生了多次冲突,最终王某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其与梁某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整个庭审程序因梁某的情绪激动而不得不多次休庭。在一次休庭时,王某的二儿媳向法院说出了起诉的“苦衷”:害怕王某去世后,梁某反悔,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梁某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害怕梁某的医疗费用会消耗掉王某的大部分财产,而且在梁某生病时的陪护、照顾也是很大问题。该起纠纷经法官多次工作后,王某暂时撤回了起诉。
案例五 遭受家庭冷暴力,离婚!
69岁的林某拿着一件被剪烂的衣服来到法院,要求与其60岁的妻子胡某离婚。林某向法官哭诉,随着年龄的增大,其身体越来越差,但作为妻子的胡某却常常给他面色看,总嫌他不做事,是累赘,不仅常常故意不给他做饭,还故意不让他好好休息,连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给他买的衣服,胡某都要拿给胡某自己的儿子穿,他刚表示反对,胡某便用剪刀把衣服剪烂。法官向胡某了解情况时,胡某告诉法官,其与林某结婚近十年了,林某的前妻是因病去世的。在二人刚结婚的几年里,因其不愿到外面做事而经常遭受林某的殴打。对此,胡某都忍住了。但没有想到去年回了一趟老家后,林某竟然和胡某说,其去世后要和前妻葬在一块,要胡某葬回自己娘家。至此,胡某对林某彻底死了心,但其坚决不与林某离婚,“我伺候他十年,不能到死了连名分也没有了”。经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因无法认定胡某对林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请求。但之后林某再未与胡某共同生活,而是干脆住进了女儿家。而胡某则把自己的外孙接到了与胡某共同租住的房屋里生活。
“携子之手,与子偕老”,这不仅是种爱,更是一种责任。上述五个案例从不同方面鲜活的展现出了“50后”人员晚年婚姻过程中的种种矛盾。从共性上看,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1.多为再婚人员,感情基础不够扎实,且再婚具有一定的目的性;2.婚后多未再生育共同子女,缺乏感情纽带;3.受原家庭成员的影响较深,尤其是对财产的分配方面争议较大,各自存有“私心”;4.在共同生活中积累的矛盾无法得到释放,易因一起生活琐事而全面爆发;5.婚姻地位不平等,身体较弱的一方往往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6.多数人员长期遭受经济压力,一方可能会因离婚而出现生活困难。“50后”人员离婚纠纷所反映出的问题,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社会问题。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保障婚姻自由权,同时赋予一定的夫妻义务和婚姻责任。如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对多数“50后”人员来说,其自身都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又如何能够承担婚姻责任?而且,除了必要的经济帮助外,“50后”人员更需要的是生活上的扶持和照顾。因此,变老后的浪漫应当如何延续,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足够的,更多地应该依靠整个社会的关爱。首先,“50后”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一旦共同生活,便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关爱,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同时在婚前做好适度地评估,将一些婚后可能存在的矛盾在婚前予以提起化解。其次,作为子女,尤其是继子女,对“50后”人员应当以孝为先,多讲回报,多尽关怀,对“50后”人员的婚姻要多尊重,少干涉,多劝解,少激化。第三,居委会、村委会及基层民政机关对“50后”人员尤其是再婚人员的婚姻状况要有所了解,主动协调,帮助“50后”人员及时化解夫妻日常矛盾。此外,可以组织一些相关问题的讲座,提高“50后”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的能力,或者通过组织集体活动,帮助“50后”人员找到共同的兴趣爱好。第四,针对“居家养老”的传统,国家应该提高“50后”无业人员及整个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力度,让他们活得更有尊严;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方式,鼓励建设集居住、餐饮、清洁卫生、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为一体的老年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