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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照顾小孩不到位 女方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桂强  发布时间:2014-07-02 10:44:1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小孩熊某某由原告孟某抚养,被告熊某应每月向原告孟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六百元至小孩成年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10月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孩熊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成年。小孩熊某某现随原告在上海市浦东读二年级,小孩在该校的午餐费、红十字住院保险费、平安保险费、校服费已由原告支付。2013年8月,原告和张某合伙经营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某化妆品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熊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小孩均由被告父亲抚养。由于被告无暇关心、照顾小孩,原告于2012年9月原告带小孩到上海生活,并在上海市浦东某小学读书。考虑到小孩熊某某与原告同在上海市生活比较方便,原告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很好抚育小孩,也不利于小孩的成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