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收受好处 公司经理受贿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7-01 15:09:0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新余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工程部经理,代表公司对一楼盘项目进行管理、对外签订各项工程发包合同等。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权,在工程发包、合同签订等事项中给予关照,收受李某、刘某某、敖某某、钟某某、章某某、冯某等人现金人民币32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刘某某、敖某某、钟某某签订楼盘小区承包工程后,在格林风情小区马路边的车上收受李某、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与章某某签订了承建楼盘小区两栋房子的土建工程后,在办公室收受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3、2011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与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冯某签订楼盘小区售楼部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后,收受冯某给予的回扣现金人民币2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