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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青年屡教不改 围殴90后少女“三进宫”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4-06-30 09:00:2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80后青年屡教不改,“二进宫”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其又伙同他人对90后少女进行围殴。6月27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其同案犯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附带判处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74.7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80后被告人丁某系分宜县双林镇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分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8日再次被分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丁某与90后未成年被害人钟某某合租一房屋,因租住房屋的门被损坏发生争执。2013年11月27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钟某等人来到被害人钟某某入住的酒店,强行将其拉出房间至走廊,共同用脚踢打被害人钟某某,致使钟某某眼部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钟某就其应承担的份额,与被害人钟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钟某共同伤害被害人钟某某身体健康,致其轻伤甲级的后果,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钟某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二被告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害人钟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某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