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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婚前患有精神病 夫申请婚姻无效被驳回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06-30 08:52:5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所缔结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病,丈夫要求宣告两人婚姻无效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丈夫的诉请。

  夏某(女)2008年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对症治疗后明显好转,医嘱坚持服药,定期复查。2011年2月22日,夏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即夏某怀孕期间,因未服药,导致夏某精神病复发。2014年3月25日,郭某向分宜县法院申请宣告其与夏某的婚姻无效。

  郭某诉称与夏某结婚后发现其常因琐事与自己及家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怀疑她有性格缺陷或者精神疾病,后发现其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骗取婚姻登记,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与夏某的婚姻无效。

  夏某辩称,自己婚前曾患间歇性精神疾病属实,但并未向郭某隐瞒,且结婚时已治愈,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与郭某缔结婚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在婚后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孩子,虽在怀孕期间发病,但治疗后并未再复发,且没有影响家庭的生活,对后代也未造成任何影响,故婚姻有效,郭某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第三点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亦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为婚前即发生、婚后未治愈。本案中,郭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夏某婚前曾患有精神疾病,且婚后曾对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事实,但未能举证夏某所患的精神疾病就属于重型精神病即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应当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郭某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宣告与夏某婚姻无效的申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