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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失公平 申请撤销获支持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4-06-30 08:51:0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绝对有效?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的案件,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协议,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2年10月27日23时10分许,卢小飞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着周小强由安福方向往分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上吉公路93km+750m地段时,与由分宜方向往安福方向行驶的刘小华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卢小飞当场死亡,周小强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经分宜县交警大队主持,刘小华与卢小飞的父亲卢根生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刘小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卢根生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参加事故调解人员的误工费、餐饮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2012年11月8日,分宜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卢小飞承担主要责任,刘小华承担次要责任,周小强不承担责任。刘小华认为,分宜县交警大队主持的本次事故调解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故于2013年10月10日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卢根生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调解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或显失公平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由原告承担全责,全额赔偿被告30万元的调解书是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达成的。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刘小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之子卢小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由于签订该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不了解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双方所签订的该调解书是在对事故责任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并且该调解书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对原告来讲明显显失公平。原告知道撤销事由后,在1年内请求撤销该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该调解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