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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财物恶意逃避债务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4-06-26 09:08:0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反而更换联系方式且恶意挥霍财物。6月12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张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归还钟某借款64万元及利息。判决后,经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并更换联系方式逃避执行。并且,被告人还将其财产用于请客、送礼及赌博,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一石材加工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