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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买主买盗抢车车被扣押 诉卖主归还车款获法院支持
作者:渝水区法院 胡春华 张可  发布时间:2014-06-26 09:05: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姚某某返还原告张某购车款162000元。

  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价款162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将购车款162000元给付了被告,车辆过户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将该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并按双方约定在车管部门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2013年12月22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侦察大队认为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该车辆系盗抢车辆,并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被扣车辆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为此,原告认为,由于其向被告购买的车辆系盗抢车辆,该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12月22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侦察大队认为原告所购买的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系盗抢车辆,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而该车辆正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因该标的物不合法,故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已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其购车款16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与被告事先并不知晓转让车辆系被盗抢车辆,但双方未严格认真审查车辆来源,识别车辆的合法性,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