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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头”与法制的故事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丁锐  发布时间:2014-06-24 10:11:51 打印 字号: | |
  说起西方法制,罗马与美国是两个常被提起的国家,一个是大陆法系的源头,一个是英美法系的代表。但是,如果细究起它们的起源,这种“法制昌明”似乎显得很是吊诡。

  按照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的说法,罗马的的先民乃是一群住在帕拉丁山无家可归、占山为王的游民。至于美国的起源,众所周知,主要是一群反抗本国传统宗教、社会制度的移民。通俗地说,两者都是一群个性极强的“刺头”。但是,这群“刺头”却建设成了法制社会。

  黑格尔曾说:存在即是合理。历史之后必有规律,任何看似“悖论”的现象背后,必然都隐藏着其内在的演化逻辑。“刺头”却能立法制,亦不例外。

  法制之基石乃是全民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的产生,离不开权利观念。何为权利观念?通俗说,即:我的是我的,未得我同意,请勿侵犯,你的是你的,未得你同意,我绝不犯。

一眼看上去,这道理简单的近乎无意义,但是,用它去对照生活,参悟历史,让他真正扎进现实的“血肉”里,就能见见看出点意思来了。

  有这样一起纠纷:甲、乙、丙三人是同事,一天,乙告知甲,自己用他的手机号注册了购物优惠劵,理由是乙本人的手机被丙注册了,他不想和丙计较。试问:如何评价乙?不和丙计较,看似很无私。擅用甲的手机号,又看似自私。看似矛盾,其实合乎规律。没有权利观念,因此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不去维护,但一转身,又能毫不犹豫地侵犯他人之权利。

在历史中,这样的“吊诡”也不少见,寒窗苦读的老童生,不事生产的浪荡侄,享受大家族的温情脉脉的供养、庇护,同时,一旦家中无主,孤儿寡母的财产往往成为叔伯子侄的盘中餐。为何转变如此之大?无他,无权利边界,我的可以是你的,故而温情,你的自然也能是我的,故而残酷。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在没有权利边界的情况下,这类争夺,往往靠的就是各自的“实力”了,这个实力,可以是最原始的暴力,也能是死缠烂打的横劲,也可以是社会的舆论压力,但是,唯独基于权利观念的规则却缺位了,当然,有人说在这里也会产生“规则”,但是这种“规则”究其实质,不过是众人多次实力博弈形成的一种惯例而已,它的基础,不是各自的权利边界,而是实力对比。而那些依靠“实力”越界争夺者,漫天要价,“坚忍不拔”,看似很有“权利意识”,其实恰恰是在侵夺他人或公共的利益。

  回到开头的问题,为何罗马、美国的刺头先民能够建立法制呢?其实,很简单,正因为他们是“刺头”,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相互之间谁也别想轻易压服谁,我不会碰你的,你最好别碰我的。但是,社会生活中,必然有博弈、有交流,此时如何运作呢?双方合意,拟定合同,便是契约。众人协商,制定规则,便是法律。契约精神,法制意识,便由此而慢慢发展起来。

到这里,我们终于剖解出了“悖论”背后的合情合理的逻辑:“刺头”的独立个性,使得他们有了明确的权利观念,权利观念培育出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则成为了法制的基础。而这留给我们的启发,则有待每个关心法制者去思索。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