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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索要抚养费起争执 前姐夫殴打前妹夫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4-06-23 15:22:2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端午佳节本是家人聚在一起合家团圆的日子,然而被害人周小强却选择在这天到前妻付春花家中去索要儿子的抚养费,后因与前妻家人言语不和,被在此聚餐的前妻姐夫殴打致轻伤。近日,新余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付冬生、付小秋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付冬生、付小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周小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74.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付冬生、付小秋系周小强前妻的姐夫,2013年6月12日(农历端午节)中午,周小强骑电动车来到新余市观巢镇某村前妻付春花父母家中,向付春花索要离婚时付春花应支付的儿子的抚养费。后因言语不合,周小强与付春花的家人即付冬生、付小秋等人发生争执,并被付春花的家人赶了出去。在厨房门口的马路上,付冬生、付小秋又对周小强进行了殴打。后经鉴定,周小强的伤势为轻伤乙级。周小强被打伤后,经过治疗,花费医疗费11193.4元,经新钢医院出具证明需要休息三个月。2013年8月6日,付冬生、付小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伤害周小强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冬生、付小秋无视国法,在因家庭矛盾与周小强发生纠纷时,没有采取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是故意伤害周小强的身体,并造成周小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付冬生、付小秋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伤害周小强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付冬生、付小秋的行为给周小强造成了医疗费11193.4元,误工费5731.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950元,共计人民币18374.9元的经济损失,对该经济损失付冬生、付小秋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