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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楼跳下的狗砸伤路人 饲养人被判赔十二余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4-06-23 11:25:1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陈小军、陈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水根赔偿款十二万一千一百元九角七分。

  2013年4月26日上午7时许,王水根驾驶装载鲜鱼的摩托车途经城南办东风管理处周家菜市场修建道口旁一金圣名烟名酒店门口时,被从五楼跳下来的一条狗砸伤。王水根当即被送往新余市新钢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33141.34元。经诊断王水根伤势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1椎体左侧横突撕脱性骨折、颜面部外伤、腰3-4椎间盘术后。出院医嘱载明:注意休息、继续服药巩固治疗、一月后来院复诊、十月后拆除内固定、不适随诊。2013年7月26日,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水根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花费鉴定费900元。因协商未果,王水根诉至法院要求狗的饲养人陈小军、陈旭及养狗场所的所有人和管理部门新余某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9764.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水根被从五楼跳下的狗砸伤,陈小军、陈旭作为该狗的饲养人,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新余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警务室工作日志、公用事业管理部物业管理一所工作日志、工程审计审批表、结算表、工程签证单,该组证据能证实2012年10月29日,接周家村干部电话并应派出所要求,新余某公司要求陈旭两天内将狗清走的事实,由此可见,新余某公司对陈小军、陈旭在其楼房饲养狗进行过制止,已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新余某公司对王水根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水根对自身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减轻被告方的责任。根据本案实情,法院确定陈小军、陈旭对王水根的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王水根的各项损失,法院确定王水根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二万一千一百元九角七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