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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儿子争房产 撕破脸面闹上法庭
作者:渝水区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4-06-18 09:59:4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停止使用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某管理处一安置房,并将该房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杨某某。

  杨某与杨某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12月,被告杨某(乙方)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集体)。后甲方根据协议补偿被告家庭房屋八套,被告的父亲(即原告的爷爷)分得两套。2012年4月,原告及其爷爷在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将其两套安置房分配给原告及原告同父异母的弟弟各一套。2012年10月,原告的爷爷去世。被告占据着原告爷爷生前居住并在遗嘱中已分配给原告的那套房,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遗嘱履行,但被告不同意,并认为原告爷爷的两套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原告的爷爷没有权利在遗嘱中处分该两套安置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与甲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知,安置房屋的面积和套数是以户数为准,一户两套,并非以被拆迁的房屋面积为准计算,原告的爷爷作为杨家的一户,有权分得两套房。本案的遗嘱虽属代书遗嘱,但现场见证人均已签名,遗嘱人因不会写字,故盖其私章并捺印代替书写签名,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合法有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