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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第二天便结婚 半月后女方不辞而别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4-06-18 09:58:1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韦某离婚。

  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次日双方便至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但韦某(女)在婚后半个月左右便离开了刘某,并与刘某断绝了关系。现刘某认为,被告纯属以结婚为名获取彩礼金,双方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自韦某不辞而别、杳无音讯后至今已满四年之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一天就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不久离开原告并断绝了双方的联系,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至今分居已达四年,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