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大爆竹”讨说法 构成犯罪后悔迟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4-06-13 1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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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傅某从江西省万载县购买了二枚“大爆竹”,并将其存放在新余市城北七家山一出租房。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傅某因与艾某存有矛盾,拿着二枚“大爆竹”及铁棍、小刀到水北镇找艾某“讨说法”,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大爆竹”收缴。
经鉴定,收缴的二枚“大爆竹”样品为自制爆炸装置,具有爆炸性能,属于国家管制的爆炸物。被告人傅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 “大爆竹” 二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