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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入股就砍树 强制交易领刑责
作者:渝水区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4-06-13 10:30:3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眼红他人建设葡萄园收益颇丰,便要求入股加入。遭到葡萄园经营者拒绝后,就邀来“兄弟”打砸葡萄园,砍毁葡萄树,如此猖狂的举动带来的必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强制交易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黄某一审分别被处罚金三万元、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胡某提出想参股被害人黄某所在的本市仙女湖河下镇一葡萄园,并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要求入股,均遭到被害人拒绝。

2013年8月2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等三十余人来到葡萄园,在被害人不同意其入股葡萄园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叫人用自带的砍刀将该园内的13颗葡萄树砍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13颗被砍毁的葡萄树价值人民币588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胡某、黄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黄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