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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随地方便被人劝说 恼羞成怒伤人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小勇  发布时间:2014-06-11 15:30: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晚9时许,李某与朋友在新余市城北一饭店吃饭。酒后,李某在饭店旁边的马路上随地撒尿,被害人陈某路过时看见,就上前说了一句。被告人李某恼羞成怒,立即将陈某拉至饭店内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的身体,并致陈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